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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的工業分析方法(GB/T212-2001)
2018-06-15 06:09:01
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煤的水分、灰分和揮發分的測定方法和固定碳的計算方法。
本標準適用于褐煤、煙煤和無煙煤。
水分的測定
本標準規定了煤的兩種水分測定方法。其中方法A適用于所有煤種,方法B僅適用于煙煤和無煙煤。
1 方法A(通氮干燥法)
1.1 方法提要
稱取一定量的空氣干燥煤樣,置于105~110ºC干燥箱中,在干燥氮氣流中干燥到質量恒定。然后根據煤樣的質量損失計算出水分的質量分數。
1.2 試劑
1.2.1 氮氣:純度99.9%,含氧量小于0.012%。
1.2.2 無水氯化鈣(HGB 3208):化學純,粒狀。
1.2.3 變色硅膠:工業用品。
1.3 儀器、設備
1.3.1 小空間干燥箱:箱體嚴密,具有較小的自由空間,有氣體進、出口,并帶有自動控溫裝置,能保持溫度在105~110ºC范圍內。
1.3.2 玻璃稱量瓶:直徑400mm,高25mm,并帶有嚴密的磨口蓋
1.3.3 干燥器:內裝變色硅膠或粒狀無水氯化鈣。
1.3.4 干燥塔:容量250mL,內裝干燥劑。
1.3.5 流量計:量程為100~1000mL/min。
1.3.6分析天平:感量0.1mg。
1.4 分析步驟
1.4.1在預先干燥和已稱量過的稱量瓶內稱取粒度小于0.2mm的空氣干燥煤樣(1+0.1)g,稱準至0.0002g平攤在稱量瓶中。
1.4.2 打開稱量瓶蓋,放入預先通入干燥氮氣并已加熱到105~110ºC的干燥箱中。煙煤干燥1.5h,褐煤和無煙煤干燥5h。
1.4.3 從干燥箱中取出稱量瓶,立即蓋上蓋,放入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(約20min)后稱量。
1.4.4 進行檢查性干燥,每次30min,直到連續兩次干燥煤樣質量的減少不超過0.0010g或質量增加時為止。在后一種情況下,采用質量
增加前一次的質量為計算依據。水分在2.00%以下時,不必進行檢查性干燥。
2 方法B(空氣干燥法)
2.1 方法提要
稱取一定量的空氣干燥煤樣,置于105~110ºC干燥箱內,于空氣流中干燥到質量恒定。根據煤樣的質量損失計算出水分的質量分數。
2.2 儀器、設備
2.2.1 鼓風干燥箱:帶有自動控溫裝置,能保持溫度在105~110ºC范圍內。
2.2.2 玻璃稱量瓶:同1.3.2。
2.2.3 干燥箱:同1.3.3。
2.2.4 分析天平:同1.3.6。
2.3 分析步驟
2.3.1 在預先干燥并已稱量過的稱量瓶內稱取粒度小于0.2mm的空氣干燥煤樣(1+0.1)g,稱準至0.0002g,平攤在稱量瓶中。
2.3.2 打開稱量瓶蓋,放入預先鼓風并已加熱到105~110ºC的干燥箱(2.2.1)中。在一直鼓風的條件下,煙煤干燥1h,無煙煤干燥1~1.5h。
2.3.3 從干燥箱中取出稱量瓶,立即蓋上蓋,放入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(約20min)后稱量。
2.3.4 進行檢查性干燥,每次30min,直到連續兩次干燥煤樣的質量減少不超過0.0010g或質量增加時為止。在后一種情況下,采用質量增加
前一次的質量為計算依據。水分在2.00%以下時,不必進行檢查性干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