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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質分析儀器煤炭分析試驗一般規定
2018-06-23 01:06:00
煤質分析儀器煤炭分析試驗一般規定:
煤樣
1 分析試驗煤樣(以下簡稱煤樣)一律按GB474制備。在制煤樣時,若在室溫下連續干燥1h后煤樣質量變化不超過0.1%,則為達到空氣干燥狀態。
2 煤樣應裝入嚴密的容器中,通常可用帶有嚴密玻璃塞或塑料塞的廣口玻璃瓶。
3 稱取煤樣時,應先將其充分混勻,再行稱取。
測定
1 除特別要求者外,每項分析試驗應對同一煤樣進行2次測定(通常為重復測定)。2次測值的差如不超過規定限度(重復性限一同一化驗室允許差T),則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;否則,需進行第3次測定。如3次測值 的極差小于等于1.2T,則取3次測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,否則需進行第4次測定。如4次測值的極差小于等于1.3T,則取4次測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;如極差大于1.3T而其中3個測值的極差小于等于1.2T,則可取此3個測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。如上述條件均未達到,則應舍棄全部測定結果,并檢查儀器和操作,然后重新進行測定。
2 凡需根據水分測定結果進行校正和換算的分析試驗,應同時測定煤樣水分。如不能同時進行,兩者測定也應在盡量短的、煤樣水分不發生顯著變化的期限(最多不超過7d)內進行。
方法精密度
本標準所涉及的分析試驗的方法精密度,以重復性限(同一化驗室的允許差)和再現性臨界差(不同化驗室的允許差)來表示。
1 重復性限 在同一試驗室中,由同一操作者,用同一臺儀器,對同一分析試驗煤樣,于短期內所做的重復測定,所得結果間的差值(95%概率下)的臨界值。
2 再現性臨界差 在不同試驗室中,對從煤樣縮制最階段的同一煤樣中分取出來的、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所做的重復測定,所得結果的平均值間的差值(在95%概率下)的臨界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