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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和焦炭試驗可替代方法確認準則
2018-07-07 02:45:09
5 可替代方法的建立
一旦可替代方法的基礎工作表明它能適合干預期的目的,就應按照類似于制定國家標準方法的方式明確地建立可替代方法,即:
5.1 對該方法的試驗條件做出明確的規定
影響試驗結果的重要參數隨試驗類型的不同而不同,本標準中不能一一列出。通常在煤和焦炭分析中所需考慮的某些參數舉例如下:
a 樣品質量,固體試劑質量及它們的臨界范圍;
b 樣品狀況:水分含量,粒度大小和粒度范圍;
c 測量儀器設備的準確度;
d 試劑純度,溶液濃度;
e 爐溫及加熱帶恒溫區;
f 燃燒或加熱的時間;
g 爐內或烘箱內的氣氛;
h 分光光度測定中波長和比色皿的厚度;
i 標定程序。
5.2 對儀器的使用條件做出明確的規定
對自動化的儀器在預先設定的條件下操作時,關于這些條件的設置應盡可能嚴格地確定。尤其對那些將隨計算機程序的修改而變,但又不能顯示給操作者的設置應給予特別的注意。
另外,還應給出檢查儀器已發生了偏離標準條件的方法。
5.3 對試驗步驟做出明確規定
試驗步驟應以類似于國家標準的格式寫出,以便所有的操作者都能按照相同的步驟進行試驗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