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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煤質量驗收方法-長沙元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
2018-07-09 01:47:09
商品煤質量驗收方法
1 方法提要
由買受方從收到的、出賣方發給的一批煤中采取一個或數個總樣,然后進行制樣和有關項目測定,以出賣方的報告值和買受方的檢驗值進行比較,對該批煤質量進行評定。
2 檢驗項目
2.1 原煤、篩選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煉用精煤):
檢驗發熱量(或灰分)和全硫。
2.2 冶煉用精煤:
檢驗灰分和全硫。
3 煤樣的采取、制備和化驗
3.1 采樣、制樣和化驗人員
同 3.1 。
3.2 煤樣的采取
3.2 .1 采樣機械
同 3.2 .1 。
3.2 .2 采樣地點
煤樣應從買受方收到的批煤中,在落地之前,在運輸工具如皮帶、火車、汽車以及輪船卸煤用的皮帶、汽車或其他小型運輸工具載煤中采取。在特殊情況下,也可從駁船載煤中采取。在發生質量糾紛的情況下,應從單獨堆放在煤堆中,用遷移煤堆并在遷移過程中采樣的方式采取。
3.2 .3 采樣基數
驗收煤樣的采樣基數應為買受方收到的、出賣方發給的整批煤量(包括分數次或數日抵達買受方的同一批煤炭)。
3.2 .4 采樣方法
3.2 .4.1 煤樣按 GB475-1996 規定采取。當采樣基數小于和等于 lOOOt 時 ,采取 1 個總樣;大于 1000t 時,可采取 1 個或數個總樣。
3.2 .4.2 總樣的子樣分布除遵守 GB475-1 996 的有關規定外,還應盡量遵守以下原則:
a) 在火車頂部采取原煤 和篩選煤煤樣時,買受方采樣和出賣方采樣的子樣應分布在不同的對角線、不同的垂直平分線上或錯開的小方塊中,并將可能重合的采樣點在最近的距離內錯開 ;采取洗煤(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)煤樣時,子樣的起始位置應隨機錯開。
b) 在汽車頂部采樣時,根據每車子樣數目、按 a )條所述方法將買受方采樣和出賣方采樣的子樣錯開。
3.2 .4.3 采樣應由驗收單位兩名以上人員進行,并參照附錄 A (資料性附錄)作好記錄。
3.3 煤樣的制備
3.3 .1 煤樣按 GB474-1996 和有關 測定方法規定的粒度進行制備。
3.3 .2 煤樣縮分一般應使用二分器,煤 樣粒度過大或煤樣過濕時,可用堆錐四分法進行縮分。
3.3 .3 煤樣可在采樣后就地制成實驗室煤樣,帶回驗收單位進一步 制成分析用煤樣。
3.4 煤樣的化驗
3.4 .1- 般分析煤樣的水分和灰分按 GB / T212 測定。
3.4 .2 發熱量按 GB / T213 測定。
3.4 .3 全硫按 GB/T214 測定。
4 煤炭質量的評定
4.1 質量評定指標
4.1 .1 原煤、篩選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煉用精煤),以干基高位發熱量(或干基灰 分)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。
4.1 .2 冶煉用精煤,以干基灰分和千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。
4.2 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
商品煤質量驗收的各項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如表 l 和表 3 所示。
4.3 質量評定
4.3 .1 單項質量指標評定
4.3 .1.1 出賣方提供測 定值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評定:當買受方和出賣方分別對同 一批煤采樣、 制樣和化驗時,如出賣方的報告值(測定值)和買受方的檢驗值的差值滿足下 述條件,則該項質量指標評為合格;否則評為不合格。
a) 灰分 (Ad)
(報告值 - 檢驗值)≥表 1 規定值
b) 發熱量 (Qgr.d)
(報告值一檢驗值)≤表 l 規定值
c) 全硫 (St.d)
(報告值一檢驗值)≥表 3 規定值
4.3 .1.2 有貿易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準(或規格)規定值的商品煤質量指標評定:以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準(或規格)規定值和買受方檢驗值、按 5.4.3 .1.1 規定進行評定,但各項指標的實際允許差按式 (l) 修正。
4.3 .1.3 既有出賣方的測定值、又有貿易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準(或規格)規定值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,應分別按 5.4.3 .1.1 和 5.4.3.1.2 進行評定。
注:當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準(或規格)規定 值為一數值范圍時,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約定值或規定值的上限值為出賣方報告值,發熱量取下限值為報告值。
4.3 .2 批煤質量評定
4 .3 .2.1 原煤、篩選煤和其他洗煤(包括非冶煉用精煤):以灰分計價者,干基灰分和干 基全硫都合格 ,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;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。以發熱量計價者,干基 高位發熱量和 干基全硫都合格,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;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。
4.3 .2.2 冶煉用精煤: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,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;否則該批煤 質量評為不合格。
4.3 .3 批煤質量爭議解決方法
當買受方的檢驗值和出賣方的報告值不一致(二者的差值超過 5.4.3 .1.1 或 5.4. 3.1.2 規定的允許差 )并發生爭議時,先協商解決,如協商不一致,應改用下述兩種方法之一進行 驗收檢驗,在此情況下,買受方應將收到的該批煤單獨存放。
a) 雙方共同對買受方收到的批煤進行采樣、制樣和化驗,并以共同檢驗結果進行驗收。
b) 雙方請共同認 可的第三公正方對買受方收到的批煤進行采樣、制樣和化驗并以此檢 驗結果進行驗收。
4.4 其他
除 2 規定的檢驗項目外,貿易雙方也可根據有關工業用煤技術條件約定其他檢驗項 目,并按合同規定進行質量評定。